(2016)皖1225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珺与付士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珺,付士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203号原告:王珺,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付士珍,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珺与被告付士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珺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代理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