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谢士权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196号罪犯谢士权,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士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2年3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54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谢士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谢士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谢士权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违法所得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士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违法所得未退出,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士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