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卢尚湖、金东东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尚湖,金东东,张晓辉,李某甲,李某乙,郑某,金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40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尚湖,无业。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东东,无业。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5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因吸毒于2012年7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7日、2013年8月7日被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辉,无业。曾犯强迫卖淫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乙,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金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尚湖、金东东、李某甲、李某乙、张晓辉、郑某、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浙0324刑初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尚湖、金东东、张晓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初,被告人卢尚湖在永嘉县岩头镇龙翔村等地山上开设赌场,以麻将牌九的形式吸引不特定的人员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牟利。被告人李某甲受卢尚湖雇佣在赌场里做理手负责抽取头薪,被告人金东东、李某乙在赌场报夹,被告人张晓辉、金某甲受雇在赌场望风,被告人郑某受雇驾车接送赌客。同年8月3日,民警在永嘉县岩头镇芙蓉村新村酒家抓获卢尚湖、金东东、李某甲、李某乙及部分参赌人员,从参赌人员身上查获赌资3万余元,同时在岩头镇仓坡村抓获郑某、金某甲。另查明,该赌场共开设15天以上,每天大多两场,每场参赌人员20人以上,截止被查获当天参赌人员累计200人次以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李某丙、胡某、潘某甲、金某乙、周某甲、潘某乙、周某乙、卢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暂扣款票据,手机通话清单,犯罪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原审判院以被告人卢尚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金东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晓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暂扣于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的被告人李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卢尚湖上诉称,自己开设赌场实际仅十余天,多数时间每天只有一场,每场实际参赌人员仅十余人,累计参赌人员未达200人次以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金东东上诉称自己不是赌场工作人员,只是顺便在赌场里做报夹子等辅助性工作,系从犯,认罪、悔罪好,原判量刑过重。张晓辉上称自己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在案的各被告人供述、手机通话记录、参赌人员的证言等证据,可以印证证实涉案赌场至2015年8月3日被查获止,历时二十余天,开设赌场三四十场,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原判已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累计参赌人员200人次以上。卢尚湖关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尚湖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上诉人金东东、张晓辉及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郑某、金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卢尚湖、金东东、张晓辉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原判鉴于金东东、张晓辉、李某甲、李某乙、郑某、金某甲系从犯,其中金东东、张晓辉、李某甲、郑某、金某甲能坦白,已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金东东、张晓辉再据此要求二审从轻改判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疆审 判 员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方彬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叶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