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特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号。负责人张名重,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烜,男,回族,汉川市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东前,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志雄,总经理。被申请人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代建国,总经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5年1月8日被申请人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以被申请人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的涉本案机器设备抵押给申请人,抵押额为1300万元。201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以被申请人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的涉案工业厂房及土地抵押给申请人,抵押额为1300万元。上述二笔抵押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合计为145.7万美元,利息为年5.50515%,期限为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12日止,逾期罚息为8.25773%。逾期不依约归还,依法支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2015年2月9日,被申请人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一份,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依约支付了涉案标的款145.7万美元。但上述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未及时清偿,故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抵押财产。被申请人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到庭询问时称无异议。本院认为,2015年1月8日被申请人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2015川工商押字第5号,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内机器设备396套)最高额抵押债权额1300万元;201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的位于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皮草城的抵押财产:1.土地他项权证:川他项2015第111006号(土地证号:川国用2014第06**号),2.房屋他项权证号:汉川市房他项乡镇字第201500001号(房产证号:汉川市房权证汉川字第新河1400466号、1400467号)。最高额抵押债权额1300万元,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的借款145.7万美元及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未清偿债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要求对申请人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被申请人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皮草城的抵押财产:1.土地他项权证:川他项2015第111006号(土地证号:川国用2014第06**号),2.房屋他项权证号:汉川市房他项乡镇字第201500001号(房产证号:汉川市房权证汉川字第新河1400466号,1400467号),被申请人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财产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2015川工商押登字第5号,泰昌公司内机器设备396套)准予采取拍卖,变卖方式依法变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对变现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45.7万美元,利息73759美元(利息40105.02美元,利率5.50515%,期限为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息33653.98美元,利率8.25773%,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月18日止)和诉讼费用4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二、本案件诉讼费用81350元,由三被申请人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孙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信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