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浩瀚炉业有限公司诉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浩瀚炉业有限公司,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46号原告焦作市浩瀚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东良仕村。法定代表人张荣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旺,河南省博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晓鸿,山西祝融万权(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作市浩瀚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浩瀚炉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浩瀚炉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浩瀚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焦作市浩瀚炉业有限公司负担2876元,另287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焦作市浩瀚炉业有限公司。审判员 闫慧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来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