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尉法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侯向东申请执行对何佳生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向东,何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尉法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侯向东,男。被执行人何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尉氏县(2013)尉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向被执行人何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佳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何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2016年1月12日,申请人侯向东与被执行人何佳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将何佳所有尉氏县人民东路路南东鑫花园3#付1单08层北户(尉氏县房权让城关镇字第32000307号)的房产抵偿给申请人侯向东,以抵偿本院(2013)尉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债务,该房屋过户的一切费用由申请人侯向东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何佳所有的位于尉氏县人民东路路南东鑫花园3#付1���08层北户房屋一套(尉氏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320003**号)作价22.3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侯向东抵偿其所欠侯向东本院(2013)尉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债务。二、申请执行人侯向东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