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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茜要求宣告吴永能死亡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吴茜,女,1988年5月4日出生,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吴茜要求宣告吴永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2日,申请人吴茜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吴永能于1993年10月离家出走,经过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至今没有音讯,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永能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吴永能,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侗族,城居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系申请人吴茜之父,于199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吴永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永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永能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吴茜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吴永能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永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雨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婧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