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354号原告华某某,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杨某某,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华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越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