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354号原告华某某,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杨某某,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华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越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