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戈与蔡小炳、第三人王檀、王怡、于文渊、严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戈,蔡小炳,王檀,王怡,于文渊,严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张戈,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蔡小炳,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第三人王檀,女,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第三人王怡,女,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第三人于文渊,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第三人严岚,女,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戈诉被告蔡小炳、第三人王檀、王怡、于文渊、严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戈于2014年9月24日向我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第三人王檀、王怡、于文渊、严岚分别享有的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1%的股权(合计4%股权),并提供了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裁定书,判令:一、查封第三人王檀、王怡、于文渊、严岚分别享有的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1%的股权;二、查封才雨灵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权证号:(中私有)x号]房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权证号:(中私有)x号]房屋;房惠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开发区x号(权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x号)房屋;关宏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开发区x号房屋;房惠和关宏共有的坐落于金州区x号(权证号:大房权证金私字第x号);关莹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开发区x号(权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x号)。本案经审理后,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而后,原告和第三人于文渊、王怡分别上诉,2016年3月1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三终字第016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撤销本院上述判决;二、蔡小炳与于文渊、王怡、王檀、严岚于2014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处分张戈享有实际权利的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4%股权的行为无效;三、驳回上诉人于文渊、王怡的上诉请求。2016年4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现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法院对查封的担保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才雨灵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权证号:(中私有)x号]房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权证号:(中私有)x号]房屋;房惠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开发区x号(权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x号)房屋;关宏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开发区x号房屋;房惠和关宏共有的坐落于金州区x号(权证号:大房权证金私字第x号)房屋;关莹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开发区x号(权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x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 莉人民陪审员 于年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