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吴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灵代理审判员 黄汉源代理审判员 黄夏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园园撤诉申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方与刘某离婚一案,现我方申请撤诉,待生效后六个月再起诉。申请人: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