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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吴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灵代理审判员  黄汉源代理审判员  黄夏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园园撤诉申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方与刘某离婚一案,现我方申请撤诉,待生效后六个月再起诉。申请人: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