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曾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376号原告曾某,居民。被告邓某,居民。本院2016年3月14日受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华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