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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曾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376号原告曾某,居民。被告邓某,居民。本院2016年3月14日受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华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