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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宏伟、刘秀荣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伟,刘秀荣,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564-1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伟,女,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秀荣,女,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建,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刘金福,男,1951年8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宏伟、刘秀荣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金福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宏伟、刘秀荣于2016年4月5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56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