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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陕西百康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腾锐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百康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腾锐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953号原告:陕西百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旺座现代城D座。法定代表人:杨平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智龙,该公司职工。被告:陕西腾锐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雎公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百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腾锐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百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百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