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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张健、赵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张健,赵菁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无锡市。负责人焦振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卞进峰,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晟元,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健。被告赵菁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被告张健、赵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健、赵菁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79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克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