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辛爱珍与张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爱珍,张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822号原告辛爱珍,女,汉族,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寿阳县。被告张连明,男,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爱珍与被告张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爱珍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爱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辛爱珍负担。审判员 王俊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美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