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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江西顺烨康新型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江西顺烨康新型能源有限公司,新余吉烨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297号申请人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中山路。法定代表人林超鹏,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天工大道袁河工业平台。法定代表人聂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顺烨康新型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33栋。法定代表人华有连,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余吉烨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珠珊乡花田村。法定代表人聂金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江西顺烨康新型能源有限公司、新余吉烨煤化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江西顺烨康新型能源有限公司、新余吉烨煤化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5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江西顺烨康新型能源有限公司、新余吉烨煤化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5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廖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