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英与胡思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胡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胡思海。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胡思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87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该案执行标的房屋已灭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执行标的物(房屋)已经灭失,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873-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