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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英与胡思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胡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胡思海。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胡思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87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该案执行标的房屋已灭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执行标的物(房屋)已经灭失,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873-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