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孙防震与刘东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防震,刘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696号原告孙防震,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东,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孙防震诉被告刘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防震以及被告刘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防震诉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村顾家宅XXX号(以下简称顾家宅XXX号)为被告所有的私房,被告在该址的部分房屋内开设了上海刘东羊毛衫厂。2013年,顾家宅XXX号遇政府动迁。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九台电脑横机租借给被告拆迁赔偿使用,在租借期间租金为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九台机器搬至顾家宅XXX号,被告也取得了动迁安置利益。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万元,剩余4万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元。被告刘东辩称,被告在顾家宅XXX号开设了上海刘东羊毛衫厂,该厂合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原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军民路XXX弄XXX号也开设了一个羊毛衫厂,但未取得营业执照。后顾家宅XXX号遇到动拆迁,原告就找到被告,要求将其所有的九台电脑横机挂靠在被告的厂里,获得的动拆迁利益双方分配。于是双方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租金在被告让原告搬走时给付。但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将九台机器搬走,导致原告拆迁利益受到影响。故不同意支付剩余4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所有的顾家宅XXX号遇动迁,原、被告商定将原告所有的九台电脑横机搬至被告上述地址,以获取搬迁费等动迁利益。为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九台电脑横机租借给被告拆迁赔偿使用,在租借期间租金为8万元,租金给付是被告让原告搬走时给付;在租借期间,房间、水电由被告无偿提供,不得收取原告任何费用,直至被告让原告搬走;在电脑横机搬运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搬运时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九台电脑横机搬至顾家宅XXX号房屋内,被告也在动迁评估时将原告所有的九台电脑横机作为上海刘东羊毛衫厂的设备进行了上报。之后,被告将九台电脑横机从顾家宅XXX号内搬离。2015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元。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已收到刘东付我机器搬迁费4万元,下剩4万元。”并由被告出具“欠孙防震4万元”的《欠条》一份。审理中,本院向原、被告释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的《合同书》系恶意串通,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故该合同无效。对此,原告表示,其坚持认为合同有效,如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则九台电脑横机已返还,无其它无效后果需要处理。被告表示,对于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无异议,已经支付给原告的4万元不要求返还了,九台机器已返还给原告,故无其它无效后果需要处理。以上事实,有《合同书》、《收条》、《欠条》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顾家宅XXX号动拆迁过程中,合意以借用的形式,将原告所有的九台电脑横机临时放置于顾家宅XXX号内,等动迁评估过后搬走,试图使原本不属于动迁赔偿范围的九台电脑横机获得相应的动迁款。原、被告以此为目的签订了《合同书》,故该《合同书》为原、被告恶意串通,试图骗取动拆迁利益,系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故该合同当属无效。2015年2月11日的《欠条》,系被告基于《合同书》的约定而出具,故该《欠条》亦属无效。原告基于《合同书》及《欠条》要求被告支付4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被告当庭表示不要求原告返还已付4万元,此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已支付的4万元,原告无需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防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孙防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墨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