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存磊与被告主父超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存磊,主父超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383号原告朱存磊(曾用名朱存雷)。被告主父超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存磊与被告主父超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存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原告朱存磊所有、登记车主为任永梅的鲁QW63**的奔驰牌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原告朱存磊所有、登记车主为任永梅的鲁QW63**的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