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2民初810号原告:张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郭庆平,兖州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兖州创佳玻璃纤维公司职工。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惊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庆平,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与被告在1990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迪。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现已分居长达4年之久,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与原告于1989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虽然双方婚姻基础不好,但是婚后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一年四季都在外出打工,双方感情一直都很好。只是到了2011年底,原告搞婚外情,与一名叫“张秀波”的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从那以后,原告开始对被告冷漠。原告于2014年过完春节以后未再回家,分居只有2年,并非4年。双方结婚已经20多年,被告割舍不下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儿子张迪到现在也未成家,故坚决不能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迪。婚后,原告在外地打工,每年春节期间回家住一段时间。2011年底,被告怀疑原告与一名女子搞婚外情,双方发生争执。原告于2012年1月的2日、3日、4日、6日等几天内给被告发送了多条短信,内容有:“好老婆!我永远爱你!你要相信老公啊!”,“老婆!你我风风雨雨二十多年,我很在乎你,我也很爱你!你一定要相信我为咱这个家咱一家人共同努力!好老婆!”还有其他诸如此类的内容。2014年春节之后,原告外出打工未再回家,双方分居至今。2016年3月3日,原告诉讼来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有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系根据当事人陈述、兖州区新驿镇高吴桥一村村民委员会及兖州区新驿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及被告手机短信等证据认定的,以上证据材料均已附入卷宗。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婚后感情较好,现已结婚20多年,并生有一个男孩,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吵闹后有分居现象,但双方现分居时间不足3年,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的态度诚恳,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卞露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