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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萨某与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337号原告萨某,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太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萨某诉被告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萨某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 丁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希力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