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0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宝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宝超,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金沙乡红新村。2015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宝超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永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宝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7日5时许,被告人孙宝超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鼎特网络天地网吧保卫店,趁该网吧网管熟睡之机,将被害人韩×放置在该网吧吧台内的人民币2000余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孙宝超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2、2015年10月7日5时许,被告人孙宝超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鼎特网络天地网吧猎狐店,趁该网吧网管熟睡之机,将被害人韩×放置在该网吧吧台内的人民币3000余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孙宝超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3、2015年10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孙宝超再次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鼎特网络天地网吧猎狐店,趁该网吧收银员熟睡之机,将被害人韩×放置在该网吧吧台内的人民币5000余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孙宝超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4、2015年10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孙宝超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华馨园网吧,趁该网吧网管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时××放置在该网吧吧台内的人民币3000余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孙宝超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孙宝超共实施盗窃犯罪四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3000元。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孙宝超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宝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宗××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韩×、时正宇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宝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宝超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宝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宝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孙宝超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宝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秀杰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解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