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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宋欣欣与冀毛毛借款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欣欣,冀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454-1号申请执行人宋欣欣,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冀毛毛,男,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冀毛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冀毛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冀毛毛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102254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