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宋欣欣与冀毛毛借款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欣欣,冀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454-1号申请执行人宋欣欣,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冀毛毛,男,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冀毛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冀毛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冀毛毛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102254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