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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祁艳侠诉被告余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艳侠,余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469号原告祁艳侠,女,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韩铭,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建国,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祁艳侠诉被告余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艳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60元,由原告祁艳侠负担。审 判 长  李安生审 判 员  朱凤菊人民陪审员  贾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