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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淑兰、李淑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兰,李淑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特9号申请人李淑兰。被申请人李淑娴。申请人李淑兰申请宣告李淑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兰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李淑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淑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淑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兰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洪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