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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登峰与张廷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登峰,张廷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42号原告朱登峰,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廷学,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登峰诉被告张廷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登峰撤回对张廷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0元减半收取为58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