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志耀与宁波阿拉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耀,宁波阿拉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2227号原告:沈志耀。委托代理人:邹华杰,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阿拉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四路。法定代表人:徐国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正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忠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耀诉被告宁波阿拉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耀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志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计1764元,由原告沈志耀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建宏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虞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高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