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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冯友河等与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友河,邢金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李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726号原告冯友河,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原告邢金芝,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石家庄。被告李家玉,男,汉族,住址:河北省临西县。原告冯友河、邢金芝诉被告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家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友河、邢金芝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石家庄中心大汇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XXX**-冀A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5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