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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203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02**民初307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庄慧鑫。委托代理人周艳。被告刘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6年1月27日起诉被告离婚,后于3月1日撤诉。原告本次诉讼距上次起诉不足六个月,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鞠晓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