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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谢永香和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万国荣、万国昌、万国其、郑环贵、郑环树、郑循林林地使用权纠纷处理不作为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香,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万国荣,万国昌,万国其,郑环贵,郑环树,郑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83行初9号原告谢永香,女,192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代理人熊祖国,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代理人聂云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法定代表人刘国英,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马普,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万国荣,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第三人万国昌,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第三人万国其,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第三人郑环贵,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第三人郑环树,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第三人郑循林,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原告谢永香诉被告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万国荣、万国昌、万国其、郑环贵、郑环树、郑循林林地使用权纠纷处理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万国荣、万国昌、万国其、郑环贵、郑环树、郑循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就原告谢永香与第三人万国荣、万国昌、万国其、郑环贵、郑环树、郑循林的林地使用权纠纷作出了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了原告谢永香。原告谢永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万国荣、万国昌、万国其、郑环贵、郑环树、郑循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永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陈 泓人民陪审员  谢爱群人民陪审员  郑春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江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