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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正华与杨建平、骆凤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华,杨建平,骆凤珍,临安佳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杨少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226号原告:徐正华。委托代理人:俞伟成、姜宁辉,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平。被告:骆凤珍。被告:临安佳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高虹镇虹桥村。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被告:杨少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华诉被告杨建平、骆凤珍、临安佳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杨少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正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帅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