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海平、周庆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平,重庆海荣建设有限公司,周庆,李长富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138号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庆泰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12273698。法定代表人赖瑾,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陈荣,男,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李海平,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海荣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海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392、394、396、398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5005-6。法定代表人李海平,重庆海荣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庆,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李长富,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李海平、重庆海荣建设有限公司、周庆、李长富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重庆新世纪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李海平、重庆海荣建设有限公司、周庆、李长富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娄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