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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王佳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王佳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25号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980弄5号5楼502室。法定代表人沈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丽俐,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佳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佳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洪光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