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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忠党与李雪松、林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党,李雪松,林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880号原告:周忠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志达,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松。被告:林建敏。原告周忠党与被告李雪松、林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胡艳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忠党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志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松、林建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忠党诉称:2013年3月5日,被告李雪松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日期。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一份,被告林建敏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按约向被告李雪松支付了款项,履行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雪松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林建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借条上的利息每月2%系原告事后添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被告已支付了6、7个月的利息。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公民基本身份证明,以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以证明被告李雪松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林建敏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李雪松、林建敏均未作答辩,其在举证期限内亦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未到庭,无法当庭质证,其在答辩期内亦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除借条载明利息每月2%系原告事后添加不予认定外,经本院审查,未发现疑点与瑕疵,故均予以认定。综合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5日,被告李雪松向原告周忠党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5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借条未载明保证期间及还款期间。被告李雪松与被告林建敏分别在借款人及担保人处签名按指印。借款后,被告李雪松未归还借款,被告林建敏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忠党与被告李雪松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雪松作为借款人,依法应负偿还借款的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陈述借条上的利息每月2%系其事后添加,双方实际约定借款月利率8%且被告已支付了6、7个月的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本案借款已约定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借款应视为无息借贷。现被告李雪松经催讨未偿还借款应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可按年利率6%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林建敏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忠党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林建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忠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周忠党负担330元,被告李雪松、林建敏负担6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艳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