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少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某丙与杨某甲、杨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少刑初字第23号原告杨某丙。法定代理人赵利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清民,农民。委托代理人温俊慧,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委托代理人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丙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丙的法定代理人赵利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清民、温俊慧,被告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渝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杨某甲系同村,2015年4月6日村里古会,下午3点与杨某甲在蹦蹦床上玩耍时,杨某甲拽拉杨某丙,造成原告左腿股骨干骨折,被告杨某乙只是前去医院探望,未支付分文医疗费,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8953.85元。被告辩称:1、原告称被告将原告拉倒致骨折不属实,其受伤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2、事发时,原告不满十周岁,其监护人未进行看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蹦蹦床经营者没有进行看护、指导,疏于管理,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滑县王庄镇东申寨村古会,下午3时许,原告杨某丙、被告杨某甲均在古会王某经营的蹦蹦床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杨某甲拽拉杨某丙致其摔倒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滑县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4月16日出院。2016年1月25日原告杨某丙再次住院,行左股骨干术后内固定物存留切取内固定术,1月28日出院,两次共计花去医疗费9255.85元。2016年2月18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杨某丙左下肢损作评为ⅹ(十)级伤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证言;2、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滑县骨科医院出院证一份、病历两份;4、住院费单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被告杨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耍过程中,杨某甲拉拽杨某丙将其致伤,杨某甲及其监护人杨某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原告杨某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杨某甲的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原告在滑县骨科医院住院医疗费9255.85元;原告住院14天,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1092元(28472元/365天×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30元/天×14天);营养费280元(20元/天×14天);鉴定费700元;伤残赔偿金21706元(10853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损失共计38953.85元,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丙医疗费9255.85元、护理费1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80元、伤残赔偿金2170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38953.85元的70%即27267.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元,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负担541元,由原告杨某丙负担2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张慧彩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