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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丰安、赵广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丰安,赵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384号申请执行人范丰安,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赵广海,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广海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8431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人民币126548.61元、执行费人民币20832元,合计人民币1990530.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广海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990530.61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2015)杭江执民字第2384号申请执行人范丰安,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码:61011319711020047X,住杭州市江干区京惠花园2-3-702室。被执行人赵广海,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4195712290713,住杭州市江干区荷花塘弄7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广海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8431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人民币126548.61元、执行费人民币20832元,合计人民币1990530.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广海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990530.61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