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程丙清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丙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341号原告程丙清,男,1944年1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组织机构代码70022XXXX。法定代表人张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忠,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丙清与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祖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丙清,被告首发集团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高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丙清诉称:我的房子是2002年建设的,房屋位于密云区x镇x村。2002年经申请获批,我将危房翻建。2008年,首发集团公司修建高速公路,炮震造成房屋受损严重,房屋又成了危房。我房屋的北正房、南房、院落东院墙、小厨房均已受损。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损害情况日渐严重。我受到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居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心灵受到了无以言表的创伤。几年来,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房屋受损情况,但无果。由于我及家人当时并未在x庄村居住,所以对公路施工爆破,房屋受损的情况开始并不知晓。调查入村前一天,电话告知我回家,说明天来调查。我于调查入村的当天上午返回x村,调查人员在村民带领下进入我的院落进行调查,调查时间不足10分钟。最后以调查记录作为依据,作出了三千多元的赔偿。调查人员走后,我逐渐发现房屋损毁情况十分严重,与调查记录严重不符,因此我没有认领赔偿款。被告是我房屋毁损的责任方,我没有得到与实际受损相称的合理赔偿。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被告首发集团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建设单位,不是施工单位。如果有施工爆破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原告的损失已经进行了鉴定,鉴定是谁做的我们不清楚,不应是建设单位做的,施工单位做过损失预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首发集团公司是京承高速公路(三期)工程的建设单位,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紧邻京承高速公路。2007年至2009年,首发集团公司在进行建设时,由于爆破、打桩等施工手段对密云区x镇x村的部分村民房屋造成了损坏,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期间,首发集团公司委托密云建设工程咨询中心对密云区x镇x村受损民房修复造价进行了鉴定。经本院向密云区x镇x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首发集团公司在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对x村村民的房屋造成了损坏,该公司委托鉴定公司进行了鉴定,鉴定人员到每户受损房屋进行入户检查,并计算赔偿金额。本院又向京承高速x镇高速办进行了调查核实:京承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首发集团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受损民房进行了鉴定,鉴定时每户户主都在入户登记表上签字,首发集团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发放了赔偿款,但部分村民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拒绝领取赔偿款。本院向京承高速x镇高速办调取了密云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的受损房屋造价鉴定结果,该鉴定结果详细记载了程丙清房屋鉴定的修复造价。经核对,原告程丙清提交的装饰工程取费表中的工程造价与受损房屋造价鉴定结果金额一致。审理中,原告程丙清主张该鉴定结果过低,但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装饰工程预算书、装饰工程取费表、现场测量记录单、了解情况笔录、受损房屋造价鉴定结果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程丙清的房屋受到损害后,密云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对其房屋受损情况进行了鉴定,原告程丙清亦在现场测量单上签字确认。审理中,原告程丙清亦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鉴定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现赔偿款已经根据鉴定结果发放至密云区x镇政府高速办,原告程丙清应当及时领取。故原告程丙清要求被告首发集团公司赔偿其房屋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丙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程丙清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祖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