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迈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邱礼峰与被告宋诚诚、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礼峰,宋诚诚,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迈民初字第717号原告邱礼峰,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被告宋诚诚,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张琼,女,汉族。原告邱礼峰与被告宋诚诚、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原告主张宋诚诚、张琼为还款义务人,本院根据原告邱礼峰提供的宋诚诚的信息查询无此人,另一被告张琼原告邱礼峰也未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本案中原告邱礼峰主张的宋诚诚、张琼的为本案被告主体,但其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且经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宋诚诚、张琼的真实身份信息,无法确定被告宋诚诚、张琼为本案适格主体。在此情况下,经本院法律释明,原告邱礼峰坚持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礼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