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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行初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赵粉鱼与原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粉鱼,原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晋09行初第1号原告赵粉鱼。委托代理人何春林。被告原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温建军,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张自立,原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振昊,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粉鱼诉被告原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粉鱼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春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自立、李振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5日,原平市公安局向赵粉鱼作出了行罚决字[2015]000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赵粉鱼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5年11月5日,赵粉鱼通过邮递的方式向原平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书》,请求原平市人民政府确认原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违法并赔偿赵粉鱼24000元及精神损害1000000元,要求原平市公安局向赵粉鱼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原平市电视台滚动播出此事。原平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该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判令原平市人民政府在七日内履行赵粉鱼提交的《行政复议书》的复议,诉讼费由原平市人民政府负担。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赵粉鱼寄给原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EMS邮寄单复印件;二、EMS送达查询单;三、原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原平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复议的部门是政府法制办,赵粉鱼没有将材料寄给法制办,因收发的原因法制办没有收到复议申请书,现在原平市人民政府愿意对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赵粉鱼因2015年10月5日10时30分在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平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5日决定对赵粉鱼行政拘留十日行政处罚。赵粉鱼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11月5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原平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原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原平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原告诉至本院,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本案中,赵粉鱼向原平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平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平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赵粉鱼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原平市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飞审判员 曲 攀审判员 韩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