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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展达凯亿吸塑有限公司、肖继红、黄泽展、肖继升,肖泽滨,黄植斌与赵春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展达凯亿吸塑有限公司,肖继红,黄泽展,肖继升,肖泽滨,黄植斌,赵春生,深圳市盈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展达凯亿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肖泽滨。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肖继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泽展,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肖继升,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肖泽滨,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植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伟坚,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春生,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一审被告:深圳市盈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路380号鸿源隆工业园B栋3楼。法定代表人:肖继升。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展达凯亿吸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达凯亿公司)、肖继红、黄泽展、肖继升、肖泽滨、黄植斌因与被申请人赵春生及一审被告深圳市盈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431、34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展达凯亿公司、肖继红、黄泽展、肖继升、肖泽滨、黄植斌申请再审称,本案民事调解书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且部分调解笔录内容未写入调解书,导致被申请人没有如约配合再审申请人办理贷款所需的解除查封、抵押等手续,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致使再审申请人无法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来支付本案债务,因此,本案调解书存在违法情形,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展达凯亿公司等六名再审申请人现就本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认为本案调解书内容违反自愿原则,并提出因部分调解协议内容未写入调解书导致违法等主张,经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制作《调解笔录》并对无法写入《民事调解书》的具体内容进行释明,各再审申请人均表示清楚并在该调解笔录上签名、盖章,且各再审申请人对一审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均依法进行了签收。因此,展达凯亿公司等六名再审申请人认为调解书内容不是双方当事人完全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因部分调解笔录内容未写入调解书属于违法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展达凯亿公司、肖继红、黄泽展、肖继升、肖泽滨、黄植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展达凯亿吸塑有限公司、肖继红、黄泽展、肖继升、肖泽滨、黄植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昝龙应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