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华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华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571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一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系原告职工。被告王华妹。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晨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