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赖志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76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住揭阳市普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起,被告人赖某从一名外号“德叔”的男子(另案处理)处取得地下“六合彩”网站的网址、账号等,并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综合路一巷2号新华润百货店内接受赌博人员马响、傅桂霖、傅奕慈(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投注。赖某共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40多期,共收取赌资人民币6万多元,获利约3000多元人民币。同年12月15日,民警巡逻至上述门店时将赖某、马响、傅桂霖、傅奕慈抓获,从赖某处缴获涉案手机2部、电脑主机1部、现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现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正 齐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璇(兼)书 记 员 林 斯 瑜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