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郝金芳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潍坊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1105号原告:郝金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潍坊分公司。原告郝金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潍坊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寿跃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人民陪审员 魏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