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民辖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历建与网易有道信息技���(北京)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历建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清华科技园3号楼206室。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历建。上诉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历建行纪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921民初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行纪合同纠纷,但一审法院却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来确定管辖,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行纪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行纪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点作出约定,故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行纪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所在地。且本案原审被告所在地亦为北京市,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921民初3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李珊燕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孔璟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