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28号原告余某,湖北鄂州人。被告谈某,湖北鄂州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谈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金学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