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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28号原告余某,湖北鄂州人。被告谈某,湖北鄂州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谈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金学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