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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丁亚莉与吴海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1547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9日生。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生。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05年4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吴某某现年13岁,婚前感情尚好,但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多次对其大打出手,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另外婚后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家庭开支大部分由其承担,其感到压力太大。现在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二年多,其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吴某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某某辩称,其认为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很不错,原告对其和孩子都很好。现在只是被人教坏了,其希望原告能够改邪归正。原告所述基本都不对,其没有打过原告,其现在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2005年4月4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8日生一子吴某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致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发生矛盾,致感情不睦。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被告现也不同意离婚。原告现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文波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德娜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