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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高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380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负责人陈青,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高卫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迪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