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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字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天海、王正海与钟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海,王正海,钟新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初字606-1号原告陈天海。原告王正海。被告钟新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海、陈天海诉被告钟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肖志刚审判员  彭志宏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