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字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天海、王正海与钟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海,王正海,钟新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初字606-1号原告陈天海。原告王正海。被告钟新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海、陈天海诉被告钟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肖志刚审判员 彭志宏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