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燕与顾永毅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顾永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171号原告:王燕,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刘文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颖,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永毅,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被告顾永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被告顾永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产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森景大道,属于合肥市庐阳区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顾永毅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顾永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