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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汤某甲、李某与汤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李某,汤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137号原告:汤某甲,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李某,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乙,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古城行政村古城村19号1户。原告汤某甲、李某与被告汤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炳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甲、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甲、李某诉称:原、被告之间是养父母子女关系。早在被告汤某乙出生后几天,原告汤某甲、李某夫妇将其捡回家养大成人,取名汤某乙。现被告已娶妻生子,但近年来由于被告汤某乙及其妻子申海艳无故多次和原告发生争吵并殴打原告,经村委会及派出所调解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夫妇的感情,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原告汤某甲、李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汤某甲、李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2195号和(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多次争吵,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于2014年6月和2015年3月两次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收养关系;3、临泉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2014年3月,被告因房屋问题对原告进行殴打,对物品造成损坏的事实;4、临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后,被告又对原告进行殴打的事实,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告汤某乙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74年被告汤某乙出生不久,原告汤某甲、李某夫妇将其收养,并抚养成人。被告汤某乙现已娶妻生子。近年来,原、被告因房产、土地产生纠纷,并发生争吵、厮打。2014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21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汤某甲、李某收养被告汤某乙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虽未向有关部门登记,但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及当地群众公认他们的收养关系,原、被告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属于事实收养关系,判决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2015年3月1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解除收养关系。上述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仍未好转。2015年7月13日下午,原、被告因在田间摘豆子,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汤某乙用砖头将汤某甲的头砸伤。经临泉县公安局调查处理,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临公(西)行罚决字(2015)1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汤某乙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属于事实收养关系。原告汤某甲、李某夫妇收养被告汤某乙并将其养大成人,双方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多次发生争执,原告先后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本院判决不准解除后,现仍未关系好转,在2015年7月,被告汤某乙将汤某甲的头部砸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双方关系严重恶化,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汤某甲、李某与被告汤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汤某乙减半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炳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